特许经营模式作为我国现代商品流通的主要经营模式,凭借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得到不断发展。从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从行业看,从零设行业向餐饮、住宿业、汽车后市场、培训教育、生活服务业、美容与健康、食品专卖等行业发展,几乎涵盖商业服务业等各个层面,比如华住、百果园、良品铺子、上海阑途(途虎养车)、蜜雪冰城等等业绩都非常突出,但也正因如此,一些打着特许加盟幌子的企业,不遵守国务院颁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既不能保障其自身的规范经营、诚实守信,更不能保障对投资人、加盟商相应的开店指导与运营支持。不仅损害了加盟投资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特许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扰乱并危害国内特许加盟市场的营商氛围和投资环境。

        我所宋培奇律师在近年执业过程中代理过多起涉及特许经营的案例,经过对证据的分析及搜集整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以此为例,希望投资人、加盟商提高警惕,审慎选择。

一、案情简介

        20214月底,原告李某通过快手平台了解到被告济南某公司旗下的麻辣烫项目。2021515 日,原、被告双方通过邮寄的方式订立商业特许经营性质的《品牌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河北省某市区域范围内经营某品牌餐饮项目,并为原告提供统一店面、工装、餐具,为原告提供市场运作资料、培训资料,利用原告场地进行宣传,提供酱料并赠送大礼包及部分设备;加盟费共计人民币358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即自2021 5 15日起至2024514日止。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等方式陆续向被告支付加盟费共计人民币29800元。后,原告经深思熟虑,且鉴于被告因原告未支付完毕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加盟费从而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原告亦未实际利用被告的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原告遂于202167日左右向被告提出解约及退费申请,然被告无故推脱,拒不退还涉案加盟费至今。遂诉至法院。

二、律师代理策略

        我所宋培奇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全面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对案情进行了深入调查后,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通过《品牌服务协议书》,证明其合同的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通过商务部网站查询备案资质,证明被告并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

        第三、通过原告微信、支付宝支付明细、收据,并结合上述《品牌服务协议书》、下述聊点记录,证明合同有效,且原告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履行自身义务。

        第四、通过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的内容,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原告有任意解除权。

三、各方观点及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特许人,其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也没有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不具备为原告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被告既没有向商务部主管部门备案,也因其成立时间较短达不到“两店一年”的标准,显然不具备特许经营招商资质。同时被告也没有披露其真实的特许经营资源情况和经营运营模式,原告依法向其提出解约,但被告拖延至今。所以涉案合同应当解除,同时因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自给资源给原告,其并未履行协议,因此原告支付的所有费用也应当一并返还。

        同步出示上述证据。

        被告济南某公司,首先原告若向被告支付款项真实的话,被告要求继续履行该品版服务协议书,原告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其所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被告在联系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发生疫情,导致了合同履行时间有所减少,对此被告同意对合同减少的时间予以延长。同时被告对于涉案协议的签订过程不清楚,案外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但认可收据中的公司印章,如协议有效,不同意解除,同意延长期限。被告认可其为某品牌授权方。

四、争议焦点

(一)涉案合同效力及法律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虽然本案被告陈述其公司对涉案协议签订过程不清楚,其公司未与原告签订涉案协议。但根据被告陈述,其了解案外人可能代其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且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原件中其公司印章真实性。因此即使被告公司确对涉案协议不知情,原告有理由相信案外人系代表被告公司名义与其签订的涉案协议,因此涉案协议有效。

        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协议,被告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包括品牌在内的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授予原告经营主体使用,同时为原告提供统一店面、工装、餐具,为原告提供市场运作资料、培训资料,利用原告场地进行宣传,原告经营主体在被告同意的经营模式下开张经营,同时被告本案原、被告双方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二)涉案协议应否解除。

        原告认为应当解除。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被告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始终未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甚至隐瞒其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这一关键信息,以致于使原告作出错误判断。

        第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规定目的系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虽然涉案协议中未约定该内容,仍应当认为原告享有在协议签订一定时间内单方解除的权利。根据本案庭审中被告陈述,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实际向原告提供协议约定的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并未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自20219月起,原告曾作出了不再经营的意思表示,但根据原告表述,此时其同意如能延长期限,其同意继续经营。显示时间为28日的聊天记录,原告明确提出了因疫情原因不再经营的意思表示。根据该表述内容,可以证明该表述系在20219月之后,即该表述作出时间应为20222月,此时间据双方形成涉案合同关系时间尚不足1年。因此结合以上事实,应当认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时间符合规定载明的一定期限的时间要求。

五、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单方解除权,协议解除,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全部费用。

、案件启示

        特许经营这种模式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像百果园、良品铺子、上海阑途(途虎养车)、蜜雪冰城等等的做大做强也足以说明这一点,只是由于商业的逐利性,就导致很多不法经营者明知自身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却虚假宣传,欺骗投资人加盟,骗取加盟费,严重扰乱了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对此类情形加大处罚力度,包括对于有特许经营资质却违规经营的情形;另一方面,当发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当着重关注对方的特许经营资质、披露信息情况、双方履约的情况以及单方解除权问题,多方搜集对方违约违法证据;当然,最最重要的还是投资人要擦亮双眼,不要被对方宣传的效果或盈利预期所迷惑,要首先查询其经营资质,签订合同时加盟费最好分期支付,并明确对方的服务内容等等。

        总之,只有各方面齐头并进,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使特许经营这一模式更好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