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财力保障,对维护区域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决定》的通过,对于维护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各省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3%。2014年,山东省政府将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统一上调至4%,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仍为3%。本次《决定》的出台明确山东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

另外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笔者

王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