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猫和老鼠上法庭的照片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照片显示,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认为其购买的猫无法抓老鼠,遂将猫和老鼠作为证据带上法庭,证明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且退货退款。

法庭版猫和老鼠事件经过几天发酵,有律师同仁发文辟谣,事情的真实情况是开庭时恰巧有一只小猫和老鼠同时误入法庭,当时开庭的案件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肇事猫和肇事鼠也不是由当事人作为证据带入法庭。暂且不论事件真伪,假设实务中真的遇到类似案件,应当以何种标准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关键,也是当事人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重要标准。

什么是合同目的?

所谓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状态或取得的结果,现代经济社会中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学理上,合同目的被划分为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是给付行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合同的主给付义务通常体现了合同目的,具体指合同标的在种类、数量、质量方面的要求及表现;主观目的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通常,合同动机不得作为合同目的,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将合同动机作为成交的基础,或者说作为合同条件,可以将此类合同动机作为合同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合同未盈利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应当将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予以区分,只能将其认定为合同动机,而非合同目的。

如何判断合同目的?

我国法律中多次出现合同目的的表述,但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实践中,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往往针对不同的交易事项、交易标的存在不同的心理预期,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合同目的。然而,出于特殊因素或其他商业安排考虑,特定的合同目的没有或不方便直接体现在合同中。此外,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个体认知的差异也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对合同目的的理解出现差异。因此,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基本前提是对合同目的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受交易事项的复杂性、差异目标的差异性、心理预期的可变性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合同目的的判断应当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进行,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以合同文本为依托,对合同文本进行地毯式搜索,检索文本中是否明确约定合同目的。在部分合同中,当事人将合同目的明确规定于合同条文中,以鉴于为了等作为合同目的的引导词。比如:在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中,双方在《框架协议书》中约定了合作开发地块的内容,并且天信公司明确要求信达投资在其入股前须持有全部股份,目的在于保障天信公司与信达投资合作开发地块的期待利益,因此本案中合同的目的应包括合作开发,信达投资转让股份的行为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其次,如合同条款无法直接体现合同目的,可以依照合同条款推定合同目的。通常,合同中义务条款可以直接体现交易双方的预期利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直接将其视为交易目的,即合同目的。比如:茂昌公司与海昌公司加工定制合同纠纷案中,合同约定了茂昌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及验收; 海昌公司提供的设备的品质、规格、性能、技术等必须符合合同的具体要求。因此,合同相对方的合同目的即为获得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标的物。

最后,如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合同目的,可以根据利益平衡推定合同目的。在民事纠纷化解中,公平原则作为帝王原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合同目的无法直接判断时,可以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来敲定。比如:在金业煤焦化公司与沁和投资公司、金海公司、谢江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抽象目的应当为取得股权与取得转让款,按照工商局备案的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协议,明确记载金海公司每1%股权30万元,46%股权共计1380万元,已付清。而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则转让价格待定,但不能高于与阳城煤运公司合作的价格,即转让价格约定不明。法院通过平衡双方的利益,对该46%的股权进行评估,参照评估,本案争议的金海公司46%的股权的市场价值应超过6亿元,而沁和投资仅以1380万元获得,双方利益严重不平衡,并且查明,沁和投资和沁和能源除支付1380万元转让金外,还存在几笔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代付、代缴款项,进而推定金海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并非是获得138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是获得与股权价值相平衡的股权转让款。

如何判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结合最高院的观点及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常见的判断标准:

第一根据违约行为所涉金额判断。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如果其违约行为所涉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较大部分,一般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相反,如果其违约行为所涉金额仅占交易总额的较小比例,一般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二,根据违约行为所致损害后果判断。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不仅要针对个别交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更要顾及整体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因此,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能否进行补救,是平衡各方利益及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如果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能够通过合理的措施予以补救,且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分配影响较小,一般应当采用补救措施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反之,则可以考虑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从而对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进行判断。

第三,根据违约方的履行能力和继续履行的意愿判断。诚实信用和如实履约是促使民商事交易和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合同订立之初各方当事人的首要目的都是促成交易,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可能非其本意。在处理个案中,如果违约方具有履行能力并表示配合履行,大概率会倾向于维持交易。

第四,根据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影响程度判断。在某些案件中,违约部分虽然不大或违约部分标的价值不高,但其对合同的实现却有着重大影响。比如:在黄某诉中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中,黄某与中搜公司签订了《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约定黄某向中搜公司购买关键词,由中搜公司根据关键词制作搜索结果页面,黄某在合同期内可不断丰富完善页面,并与中搜公司共同推广发布广告位,获取流量、广告等分成收益。黄某按约支付款项,中搜公司未按约提供相应产品服务,搜索结果页面实际上为开放性页面,可由任意注册用户进行编辑完善,其作为关键词购买方无法对页面内容进行控制,导致其通过吸引广告或流量获利的合同目的落空。本案中,中搜公司虽然为黄某制作提供了搜索结果页面,但任意注册用户无需取得关键词购买方的同意,即可对涉案搜索结果页面进行编辑修改,这在客观上造成黄某无法履行其保证页面质量等义务。但如果页面可由任意用户自由编辑,不受黄某控制,则在开放模式下,黄某必须与所有网络用户进行赛跑。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一方面黄某需要运营推广,鼓励更多网络用户参与,以增加收益可能,另一方面黄某的履约义务还需随开放增量水涨船高,且中搜公司亦不能提供数据参照。因此,如果按照中搜公司的解释,黄某的义务就会无限大,黄某显然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此,中搜公司虽然提供了技术服务,但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黄某合同目的的落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第五,根据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影响程度的判断。在某些合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决定性因素。例如,买受人在中秋节前向出卖人订购的月饼,由于月饼只有在中秋节之前才能卖出好价钱,而出卖方迟延交货,应认定为出卖方根本违约致使买受人在中秋节前通过销售月饼盈利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利益及预期利益的实现。实践中,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多维度考量、分析和举证,很可能对疑难案件的解决找到突破口。

律师观点

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法庭版猫和老鼠案件,能否以猫不会捉老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针对合同目的。本案以买卖合同为载体,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对该笔交易的交易目的有特殊约定,出卖人卖猫,买受人买猫,应当认定为买受方具有买卖合同中常规的交易目的,即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二,针对出卖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排除强迫交易、虚假意思表示及其他特殊交易情况下,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应当对交易标的物即这只猫的基本情况进行交涉,双方达成一致且意思真实才能促成交易。整个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只需对猫本身的情况及自身的承诺负责,如保证猫的品种、确保猫的健康状况等,至于买受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买猫,都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即猫的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如果在买卖过程中,买受人明确表示买猫是为了捉老鼠,甚至将该条款写入买卖合同,那么应当认定买受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从常识来说,捉老鼠是猫的天性,没有任何一直猫不会捉老鼠。在法庭上,猫没有做出捉老鼠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不具备捉老鼠的能力。另外,根据不同猫的天性及性格,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也可能直接导致猫对老鼠的感知不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