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胡歌公开宣布喜得千金,并称妻子非公共人物,故一直未曾公开。该消息一出便占据热搜。网友在惊讶、祝贺之余,也有人好奇其妻子的身份,于是紧随其后,胡歌妻子身份成了网友热切关注的另一话题。在诸多因素的驱使下,部分网友开始“人肉搜索”,于是出现了网上流传的结婚登记信息、姓名、合照、工作信息等,这些虽极大满足了网友的好奇心,但却触碰到了法律的边界线。笔者以“人肉搜索”行为为背景,浅析当前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难点。

隐私权的规定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许多具体的人格权,但对隐私权只是从借用某些条款对其进行间接保护,没有直接规定。之后随着时代发展,社会中对隐私权的侵犯程度也有所加剧,于是在《侵权责任法》中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规定,之后《民法总则》明确地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范畴,但规定仍有所欠缺。直至《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专门设置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对隐私权进行了细致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人有权自主决定他人对自己隐私的介入程度并决定是否将其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此处所讲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私人信息。

        那么,隐私权的特征是什么呢?

        1. 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因为隐私权与人的精神利益紧密相关,隐私具体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这些领域的侵犯,最终都会影响到人的精神利益,侵犯人的人格尊严。而法人作为社会中的拟制主体,无人格可言,即便是法人的商业秘密、对外名誉等,也属于法人的财产性利益,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调整,不涉及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涉及范围广泛,隐私包括个人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空间,内容十分广泛,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容还在不断地丰富。

        2、隐私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格尊严、人格自由,法律应当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但当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隐私权的行使和范围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3、隐私权是对世权,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社会不特定公众,即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任何人均负有尊重权利人之隐私权的义务,不得以非法方法侵害之,否则权利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等责任。

《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并以否定式列举的方式规定禁止实施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对于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一般还应当包括常见的大声播放音乐、制造噪音等方式的侵扰,此种在日常邻里生活中比较常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对于此处是针对公民的私有空间的保护,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个人的私人空间也应当包含但不限于电子邮箱、日记、各种社交软件在内的虚拟空间,而不应只是局限于物理上的实体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此处的私密活动是指个人的不愿被外界所知晓的隐秘活动。该活动既可以在私密空间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此种行为最为典型的莫过于狗仔跟踪拍摄明星等公众人物,暴露其行程、活动安排等。虽然娱乐明星等属于公众人物,但其相应的隐私权仍应当受到保护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私密部位是指个人隐藏不愿被他人看到的身体的一部分,不仅包括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的背心、内衣裤盖住的部分,也包括特殊人群因受伤、疾病等造成的不愿展露于外界的身体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法律中并未对私密信息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此为兜底规定,虽然《民法典》以否定性方式列举了侵犯隐私权具体情形,但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决定了无法将具体侵害行为完全列举,同时,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都面临着不同于传统方式的侵犯,因此法律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判断。

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

        隐私权虽与个人信息同属一章,二者却并不等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从该条也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存在交叉部分,对于个人信息,其中的私密信息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非私密信息部分如已公开部分,虽不属于隐私权范畴,但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虽然当前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更为完善,但在大数据时代,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信息互动性以及信息传播的迅速性,不可避免地会引起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当前的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在适应大数据技术发展上还存在欠缺。基于大数据弊端的不可避免性,针对隐私权保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由政府主持,企业之间加强交流,建立起隐私保护网络。掌握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注重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和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彼此之间加强自律。对于互联网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减少个人信息授权与相关服务使用的共生关系,并在使用或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加强对用户的提示,使用户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明确权利、了解权利。

        其次,针对公民而言,应当增强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重视,改变长期以来的的无所谓态度,同时守住底线,尊重他人隐私权,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一方面,既需要公民个人主动加强了解,也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宣传,相关司法机构、政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可以开展相应的宣讲、普法活动,公民和社会两个方向同步入手,增强全社会对隐私权的了解、重视,以此与上述中企业加强对收集、使用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提示相呼应。

        最后在立法层面上,法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客观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立法也应在合适的情况下与其保持一致。当前社会,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侵犯手段、危害后果早已不同于传统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新型侵犯手段带来的危害后果往往更深,甚至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中的人肉搜索,该行为十分常见,并非个例,如曾经爆红网络的央视女主持人王冰冰,因个人情感经历、学业信息等个人隐私被非法曝光,致使其工作深受影响。更为严重者如2018年四川德阳35岁女医生因他人颠倒是非,引发不明真相网友肆意人肉该医生,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自己和家人受到各种骚扰谩骂,最后不堪重压,选择自杀等等。刑法作为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其惩罚手段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以及生命权,可谓掌握着生杀大权,因此,在决定是否将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刑法的谦抑性。但并非一味的考虑谦抑性,否则就会导致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天平发生倾斜。在这一点上,香港的立法有一定的前瞻性,早在2021108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布了《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该《条例》首次将人肉搜索行为定义为刑事犯罪,最高刑罚可达100万港元罚款以及五年监禁。因此,在结合社会实际情况、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加强对侵犯隐私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打击该违法行为、减少个人隐私的泄露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结语

        网络不断发展,在为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埋下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隐患,如何在大数据时代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国家、社会和公民都应当重视的问题。各方应当共同努力,构建起良好的网络发展环境,让隐私在安全、阳光的环境下安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