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财产赠与是夫妻一方将己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如何区分婚内财产约定和财产赠与呢?本文将结合两则案例予以解析。
案例一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2020)京(01)民终15xx号
案情概要
贺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贺某购买了诉争房屋。二人复婚后贺某与刘某前往有关机关签署《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内容为:“贺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是贺某的个人财产,现因个人原因, 申请将该房屋由贺某转移至刘某名下,转移后为其个人所有。”同日,贺某将该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后刘某向贺某提出离婚,贺某发现刘某与案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侵害其作为丈夫的合法权益。故以刘某严重伤害贺某感情为由主张撤销赠与。
裁判观点
第一,关于本案《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的性质属于赠与协议还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形式包括三种,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中,“各自所有”按照文义解释应理解为本属于己方所有的财产仍归己方,不包括本属于己方所有的财产通过约定全部归属于对方的情形,因为后者的情形可以通过赠与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赠与协议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上存在一定区别,故涉案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定性应为本案的先决问题。刘某与贺某除涉案房屋之外再无其他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涉案《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应认定为赠与协议,而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第二,关于刘某是否存在侵害贺某法定权益的行为,贺某有无权利据此请求撤销涉案协议。刘某违反夫妻忠实法定义务,是对配偶贺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具有的身份权和基于婚姻情感伦理具有的人格权的侵害,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故贺某据此主张撤销赠与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二
(2018)京02民终108xx号
案情概要
2014年5月29日,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
2016年刘某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此后刘某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共有情况一栏中显示为“房屋单独所有”。
2017年3月15日,刘某(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兹针对刘某名下银地家园房产一处3号楼3层2门301号房产,经双方协商同意此房产100%产权归甲方所有,此协议生效后,均不得对拥有产权比例做任何调整,及对此产权问题再次提出任何异议,双方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3月10日,李某出具撤销赠与协议,内容为:“与(于)2017年3月15日向其配偶刘某出具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其配偶单独所有,现李某决定撤销赠与。”刘某表示未收到过撤销赠与书,不认可其真实性。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裁判观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涉案房屋100%的产权归刘某所有,该约定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夫妻间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以该协议为赠与合同为由主张撤销,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涉案房屋并非一方所有的房屋,本案之事实不属于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的情形。李某主张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撤销赠与,不符合适用该法律的前提条件,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对于夫妻间签署的财产协议,案例一认定为财产赠与,案例二则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财产赠与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并非完全互斥、独立的关系,实际上还可能存在包含关系。对于协议的定性,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区分:
1、性质不同。婚内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财产赠与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
2、意思表示不同。婚内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签订协议时不得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财产赠与无须征得双方同意,是一种单方行为。
3、获得利益的结果不同。婚内财产约定是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分割,并不是只有一方纯获利益;财产赠与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受赠方纯获利益。
4、处分的财产对象不同。婚内财产约定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者婚前财产;财产赠与处分的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5、财产交付方式不同。婚内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即在夫妻之间产生权属变动结果,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应当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未经物权变动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后,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6、撤销权不同。婚内财产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但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其他事由行使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夫妻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
夫妻之间签订财产协议,建议:
1、动产部分及时办理交付手续;不动产部分及时办理公证或者过户手续。
2、为避免产生争议,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