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而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文所指的票据为商业汇票。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汇票逐步主要的票据形式。电子商业汇票是将实物票据电子化,可以如同实物票据一样进行转让、贴现、质押、托收的行为。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承兑,因此相比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承兑的风险性更大,实务中也是以商业汇票纠纷为主。本文就电子商业汇票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进行简单梳理。

票据追索要点

1、追索的对象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承兑人,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也可以向保证人追索,且可要求被追索人均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实践中,虽可将上述人员均列为共同被告,但也需结合被告偿还能力、信誉等实际情况确定被告,以避免浪费不必要时间精力,在确保能够得到清偿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

2、追索权行使条件

        票据权利中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付款请求权系第一次请求权,而票据追索权系第二次请求权,即只有当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后才能行使追索权。故追索权的行使以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对此,《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多个背书人,此时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如法院审理票据纠纷的情况、与持票人距离等综合考虑。

票据无因性的适用及票据真实性的认定

        以上是对票据追索权纠纷部分基础要件的简要列明。实践中,被追索时,票据债务人往往会提出质疑、抗辩,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对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真实性的质疑。

        首先,《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了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基于这一点,在实践中,被追索的前手往往会质疑持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的真实性从而主张票据来源不法。如ABCDE中,ED订立买卖合同后,从D处取得票据,EC追索时,CDE之间的合同无效、未支付相应对价等为由抗辩。此时就牵涉到票据无因性的问题。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法律关系。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存在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但存在例外情形,即,作为直接前手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为当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系直接前后手的情况下,二者之间除了存在票据法律关系外,还存在一个基础法律关系,即交易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债务人以签发或者转让票据的方式履行义务,若持票人未履行基础关系中约定的义务,那么票据债务人自然可以基础关系存在瑕疵为由行使抗辩权,此时相当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除了票据基础关系外,在实践中,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往往也会在票据真实性上提出质疑,此时就需要持票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一般而言,法官会要求提供票据系统的演示视频或要求当事人现场演示,显示从进入系统至票据详情面的全过程,但基于保险起见,票据债务人或法官也会要求持票人提交有银行盖章的纸质材料,从而防范从伪造的电子票据系统开出的虚假电子票据。

票据时效

        除了上述事由外,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时效的抗辩也较为常见。票据时效即票据的权利时效,系权利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未行使权利,权利消灭。但与除斥期间不同,票据时效可发生中断。对此,《票据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认定票据时效可以发生中断。至于中断事由,可适用《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同时,因该条规定,时效中断后,只对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因此为了确保票据权利得到更为完满的保障,持票人在追索时可结合前手偿还能力等向多个前手行使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对有清偿能力的前手享有的票据权利。

        在票据追索纠纷中,票据权利分为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不同的权利所对应的权利时效不同。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二年内未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权利,二年期满权利丧失。

2、持票人对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时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即持票人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其前手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向其追索的权利。起算点应当以票据系统中载明的提示付款被拒时间为准。

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清偿既可以是票据债务人主动清偿也可以是经过诉讼后的被动清偿,故不作区分。

        至于“被提起诉讼之日”的认定,实践中争论较大。如有的观点认为,被追索人在得知被起诉后三个月内另行向法院提起再追索权诉讼,可能会因前一诉讼未终结而导致再追索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致使无法立案,存在法律上的冲突。

        对此,笔者认为,于“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并非将被追索人行使权利的方式限定在起诉上。如前所述,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规则,可以得出票据权利时效适用中断,而票据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未明确具体中断事由,故可以适用民法典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具体到此处,被追索人在得知自己被起诉后,可以非诉讼的方式向其他前手进行再追索,以中断权利时效,此时不论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待追索权纠纷终结后,再行提起再追索权诉讼。但就提起再追索权诉讼而言,该条的适用规则仍需进一步明确。

        但票据时效届满,并不意味着持票人的所有权利归于消灭,此时就涉及到票据时效届满后持票人权利的救济。《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当持票人因种种原因未在时效期内行使权利,此时票据权利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票据权利,但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如下:

        (1)请求权人应当是正当的持票人。此处的持票人并不限于票据上的最后背书持票人,也可以是经被追索清偿债务后而持有票据的人等。

        (2)利益返还义务人仅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根据法条规定,只能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利益,故不得找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义务人。

        (3)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

        (4)票据权利因超过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的事项欠缺而丧失。

        (5)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受有利益。

        对于利益返还的范围,应仅限于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权利瑕疵的处理规则

        除上述事由外,基于票据记载事项的变动产生的纠纷也有存在,如伪造、变造、更改票据。对于不同的行为存在不同的处理规则。

1、伪造

        伪造是指为了行使票据权利义务,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的对象只能是签章。《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存在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对于伪造签章而言,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原因在于伪造人签章并没有出现在票据上,基于票据的文义性特征,故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就被伪造人而言,因其并不知情,自然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此处所讲的责任仅指票据责任,即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并非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对此,《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就伪造票据而言,主要承担侵权责任。即,因伪造人的行为致使持票人向前追索时无法得到清偿的,该伪造行为便侵犯了持票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

2、变造

        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了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此时票据责任的承担采取分段担责。《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更改

        更改是指有变更权限的人合法的将票据上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与变造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行为人有无更改权限。虽然行为人可以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但对于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这三项,出票人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结语

        当前经济发展中,企业间以票据作为结算方式十分常见,票据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因此,把握票据纠纷的要点问题,准确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对于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