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微信作为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范畴。那么,能否依据与公司之间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主张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呢?本文将结合两则案例予以解析。
案例一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9民终288号
案情概要
2019年5月14日前,黄某某已入职珠葛亮灯具店兼职,工资按时支付。2019年5月14日,黄某某与珠葛亮灯具店多次微信联系,要求作为全职岗位入职珠葛亮灯具店,双方对入职工种、报酬进行协商。2019年6月18日,黄某某入职珠葛亮灯具店作为全职员工,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珠葛亮灯具店也未为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后,珠葛亮灯具店按月向黄某某发放工资。2020年7月11日黄某某向珠葛亮灯具店申请离职,经珠葛亮灯具店同意后再未上班。2020年7月10日,黄某某向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珠葛亮灯具店支付黄某某2019年7月19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190元。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鼎劳人仲案【2020】1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珠葛亮灯具店向黄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190元,其余诉求,不予支持。珠葛亮灯具店因不服裁决,于2020年9月4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珠葛亮灯具店的诉讼请求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6190元。珠葛亮灯具店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劳动合同,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3.有可靠的电子签名。从珠葛亮灯具店与黄某某的微信联系内容看,系双方在确立劳动关系前对工作内容、工资薪金、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并不具备前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珠葛亮灯具店上诉主张双方已通过微信聊天这一电子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1102号
案情概要
2021年5月中下旬,原告王某通过面试后入职被告某公司处。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作为兼职老师在起源公司的岐山校区从事日语教学工作。2021年6月7日、16日,原告分别向微信名为“起源教育吴校长”的用户发送载有包括“底薪、课时费、排课量、福利、高考日语提成、工作时间及合约生效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微信消息。2021年8月23日,原告向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1、确认双方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的电子版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宝渭劳人仲案字[2021]第159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资6000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成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张,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上诉称,其向吴晓阳发送了载有包括“底薪、课时费、排课量、福利、高考日语提成、工作时间及合约生效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微信消息后,被上诉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校长回复了“和学校协商”及“好的,我同意这个”等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并形成电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只是被上诉人公司的兼职日语老师。首先,上诉人认为其与吴校长微信聊天中发送内容及吴校长的回复,应当视为双方已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并形成电子劳动合同,因不符合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此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认定为电子版劳动合同。其次,吴校长并非起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认为吴校长为起源公司实际控制人,仅有其陈述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律师小结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无纸化办公的需求,实务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采用电子合同作为签约的方式。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社厅函[2020]33号文件《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人社厅发[2021]54号文件《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规定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形式、条件和要求等。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在微信上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了一致,将无法认定双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电子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与劳动者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无论是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还是电子劳动合同,均应注意签署时间,及时办理签署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2、签署电子劳动合同要选用安全可靠的平台,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等要求;3、电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并与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附带可信时间戳;4、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要及时通知劳动者签约完成。
对于劳动者而言:1、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后,应尽量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劳动合同原件留存;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注意保留双方已经形成有效的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这样,即使双方未签署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亦可以以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20〕33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54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