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宠物日益提高的重视程度,带动了宠物运输这一市场的发展,随着而来的是实践中频发的宠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文基于案例检索,梳理归纳宠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务要点及裁判观点,以供实务参考。
近年来,在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带动下,宠物消费在我国已经从一个小众市场转变为大众消费市场,随着人们对宠物重视程度的日益提高,宠物运输需求不断增长,由此产生大量的宠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宠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务要点及审理思路进行梳理和阐释,以期对办理此类实务案件有所帮助。
该类案件基本情况
1. 典型行为模式
在该类案件中,宠物承运人在宠物托运人的委托下,将宠物从起运地运送到目的地,托运人支付相应费用。在运送过程中,因承运人未尽妥善管理义务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运送宠物死亡、生病或丢失,对托运人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此类纠纷由此产生。
2. 请求权基础
在该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运输方式为公路或航空单一运输,其次是公路与航空的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影响托运人的请求权基础。
在公路运输中,宠物托运人与公路承运人为合同相对方,案由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托运人的请求权基础为承运人在公路运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宠物完好无损的运至指定收货地的违约责任。
在航空运输中,宠物托运人与航空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案由为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托运人的请求权基础为民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承载的货物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3. 管辖法院
宠物运输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关于合同解除
宠物托运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宠物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导致托运宠物生病、死亡或丢失,构成根本违约,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参考案例:(2023)辽02民终1575号
2. 关于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宠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宠物托运人根据己方损失就不同项目提出赔偿诉请,但实务中存在不同裁判标准,具体如下:
(1)已经支付的托运费用,因宠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当退还已经支出的托运费用。
参考案例:(2022)京0112民初14373号
(2)已经支付的定金,宠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宠物承运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托运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案例:(2023)辽02民终1575号
(3)宠物的实际价值
观点一:宠物托运人在托运前未对托运宠物进行实际价值声明并支付附加费用时,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托运宠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参考案例:(2017)浙0109民初18651号、(2017)粤0515民初876号
观点二:以宠物托运人实际购买价格(售价)予以赔偿。
参考案例:(2019)宁01民终1061号、(2021)鲁1102民初10307号、(2022)京0112民初14373号
观点三:因宠物并非固定规格的种类物,其售卖价格浮动较大,酌情判定赔偿金额。
参考案例:(2020)粤1973民初17715号
观点四:采用市场调查测算方式或市场平均价格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参考案例:赵某诉某航空公司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2023)吉7105民初9号
(4)已经支出的饲养宠物的费用(饲养成本)
观点一: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7)浙0109民初18651号
观点二: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物价差异导致饲养成本不同、饲养宠物成本与主任的经济能力相关等因素,对诉请金额酌情支持。
参考案例:(2019)宁01民终1061号、(2020)粤1973民初17715号
观点三:已经支出的饲养宠物的费用属于养宠必要支出,并非因承运人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2)京0112民初14373号
(5)因宠物承运人违约行为导致托运人产生的宠物治疗费用、医疗费、营养费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
观点一:没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能依据单据主张赔偿。
参考案例:(2021)鲁1102民初10307号
观点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主张赔偿,但对扩大损失及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3)辽02民终1575号
观点二:案涉宠物已经成为“伴侣型”宠物,视为家庭成员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承运人的过失导致托运宠物死亡,对宠物托运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赵某诉某航空公司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浙0109民初18651号
4. 关于缺乏检疫证明的责任分配
宠物运输系动物活体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实践中,出于“省事”等多种目的,宠物托运人提供检疫证明的概率较小,承运人为促成交易也会不主动要求托运人提供有关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宠物承运人作为专业的承运人,对自己的运输能力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在运输前应当在合理期间提醒宠物托运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托运人未提供检疫证明时应当拒绝承运。托运人在托运时也应当考虑到运输标的物的特殊性,在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宠物承运人承担主要责任,宠物托运人承担次要责任。
参考案例:(2023)吉7105民初9号
5. 关于免责条款
由于宠物运输系活体动物运输,运输标的本身存在特殊性,且易受外界影响,故许多承运人承运之初便会向托运人告知诸如“活体动物、死亡自负”之类的免责条款,并以托运人同意且接受该条款为由予以抗辩。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效力并非如条款内容所述。
一方面,宠物运输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承运人在合同签订之时并未对该条款尽到足够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加之该条款又不合理的减轻了承运人的义务,故应当就该条款做出对托运人有利的解释,大多数司法裁判案件认为该条款无效;另一方面,在宠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承运宠物安全保障义务,若其主张免除责任,应当对免责事项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属于举证不能,不能成为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合理事由。
参考案例:(2017)粤0515民初876号、(2017)浙0109民初18651号
6. 关于多式联运负责或组织方的责任承担
为提高宠物运输时效,宠物托运人与承运人也会约定采用多式联运运输方式,即公路、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结合的方式。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换句话说,即使多式联运组织者只负责第一程或第二程运输,仍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2022)京0112民初14373号
7. 关于举证责任
在宠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宠物承运人负有将宠物完好无损的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宠物运输过程中致使宠物生病、死亡、丢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此,宠物托运人只需证明宠物运输合同成立、案涉宠物已经交付、宠物受到损害的事实,宠物托运人应当就宠物受到损害与其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等免责事由进行充分举证。
结语
宠物运输市场秩序混乱,宠物运输合同纠纷数案量大幅增长,损害赔偿是每个案件最为重要的争议焦点,但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为了能最大程度的预防风险和减少损失,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承运人都应当提高以合同条款来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意识。托运人在托运前要详细告知宠物状态、主动提供检疫证明,必要时应当对宠物实际价值进行声明,以最大程度减轻责任;承运人要主动要求托运人提供检疫证明,在充分了解已方运输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进行承运,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此外,证据的收集与保留仍然是维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