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因楼上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天花板受潮漏水、墙皮脱落、家具泡损、地板起翘、床褥受潮、家电短路等,以致无法居住等情形在生活中难免发生。遇到此类问题如何评估损失,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1912月中午,原告刘某在家中发现次卧天花板出现水印,随后紧急联系了物业及供暖公司并要求物业联系楼上拒绝。后经物业维修人员及供暖公司现场勘验,发现漏水是5楼暖气穿墙管破裂导致。楼上业主经电话通知赶来看了看现场没有任何表示就离开了,放任破裂的管道继续漏水。后经报警协调,楼上业主仍拒绝沟通,最终导致原告刘某家中被污水大面积浸泡,产生了重大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刘某将楼上业主王某及供暖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给其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100000元、租房费用共18000元(每月3000元共6个月),两次搬家费用5000元,误工费4000元,装修期间误工费6000元,空调维修费用1800元,办公桌椅费用2000元,主卧衣柜3000元、床头柜400元。以上共计140200元。

被告答辩

        被告王某辩称:漏水是事实,但漏水原因在于管道破裂,家中暖气管道是在供暖公司维修后试水时发现漏水的,应该有由供暖公司承担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金额不认可。

        被告供暖公司辩称:首先,房屋漏水的原因是王某家中的暖气片漏水,与供暖公司无关;其次,供暖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维修,但因为王某拒不配合开门,导致楼下刘某产生损失,供暖公司已尽到了维修义务,因此,对于损失的产出以及损失的扩大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后,王某家中的立管没有受到损坏,因为此前立管被王某装修时包裹在了墙内,所以供暖公司无法及时对立管进行巡检,所以即便是立管漏水,责任也在王某,且即便立管漏水也不会漏到刘某家中。立管没有任何漏点,且该立管属于王某家自有管线,不是公共立管,其维护责任在王某,与供暖公司无关。对于刘某主张的家具损失不认可,租房、搬家等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认可,误工费等费用均不认可。

法院查明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以及王某申请将立管更换后发现王某家二层暖气片也存在漏水现象。三方均认可漏水原因仅有可能是王某家一层与二层之间的穿墙立管漏水或二层散热片漏水,不存在其他漏水原因。

        审理中,供暖公司是申请就出现供暖设施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因现场管件均已进行更换或拆除,鉴定机构无法以此出具鉴定报告,所以终止该鉴定。

        经过现场勘验和双方质证,法院依法确认各项经济损失为:装修损失85000元、主卧衣柜2000元、桌椅1500元、空调维修费600元(凭票据)、床头柜200元,共计89300元。

法院认为

        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室内漏水的原因。

        因现场管件及设备已经更换,故鉴定中心终止鉴定程序。在无法进行鉴定的前提下,依据现有证据和双方陈述,认为在不存在其他漏水原因情况下,王某家内一层与二层之间的暖气穿墙立管漏水和二层散热片漏水均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依法认定一层与二层之间的暖气穿墙立管漏水和二层散热片漏水均为王某家漏水原因。

        本案争议焦点二:王某家一层与二层之间暖气穿墙立管是否属于共用供暖设备,即供暖公司是否为责任承担主体?

        王某主张该设备为共用供暖设备,供暖公司主张该设备为王某家自用供暖设备。区分共用供暖设备和自用供暖设备,应当考虑其使用功能上的作用。穿墙立管虽安装在王某室内,但穿墙立管是为了联通和保障全楼供暖的供暖设备,应属于全楼供暖主管道的一部分,因该管道维修会导致全楼该组供暖设备停暖,故王某家一层与二层之间暖气穿墙立管应为共用供暖设备。供暖公司作为该小区的供暖公司,应由其负责共用供暖设备的更换和维护,供暖公司未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并设法排除。因此造成刘某家被水泡,对刘某的损失应由供暖公司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中,首先,二层散热片系王某自行安装,且该设施系王某家自用供暖设施,应由其进行更换和维护,故因该散热片漏水导致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王某并未积极妥善协助供暖公司在事发第一时间对穿墙立管进行维护维修,导致房屋漏水严重致使楼下业主房屋内设施大面积受损,故王某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王某家一层与二层之间的暖气穿墙立管因装修被石膏板包裹,客观上造成供暖公司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困难,且供暖公司在事发第一时间进行了抢修,故应当降低供暖公司的赔偿比例。法院依法认定,刘某因漏水导致的各项损失,应由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供暖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一、王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71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二、供暖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7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认为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均因没有提交新证据而没有被二审法院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现实生活中,因楼上漏水导致楼下被淹而产生的纠纷比比皆是。大部分情况会因为楼下损失不明显而私下协商解决。像本案出现损失较大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往往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在案由的选择上,以本案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最多,但也会有少数人选择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等。

        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楼上漏水的情况,首先应立即取证。先就漏水情形进行清楚的记录,如拍照、录像等。随后可自行向楼上住户反映漏水情况,或寻求物业、社区等工作人员帮助,确定漏水原因。

        若确因楼上住户装修等原因导致房屋漏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楼下住户可与之协商处理,若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要求赔偿。若楼上住户不理会法院的判决,楼下住户可以先自行修补,因此花费的费用可通过诉讼要求楼上住户进行赔偿。

        另外,关于本案中出现的虽从自家房间穿过,但属于共用的管道,我们在装修时应预留检修口以方便相关负责部门上门检修,防止出现与本案同样的遭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