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诈骗已经成为我国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是网络治理和社会治理面临的一大“毒瘤”。电影《孤注一掷》的热映真实的反映了深陷“电诈”泥沼恐怖,也再次掀起了反诈的热潮。也许大家都有疑问,在如此强有力的反诈宣传下,为什么仍有不少人在“去诈骗”和“被诈骗”的边缘反复横跳?除了“占小便宜吃大亏”这一典型因素外,法律意识薄弱仍然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那么与“诈骗”相关的常见罪名有哪些呢?
1、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模式包括: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无中生有,骗取财物,最具典型性的情形就是杀猪盘,虚构个人身份、经历、职业,同时与多名网友进行交友并保持恋爱关系,编造悲惨遭遇,获取对方的信任,利用这种亲密关系和信任来骗取财物;掩盖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误以为实际存在的事实是不存在的,骗取财物,比如在一些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虚构搞养殖、做生意需要资金等借款理由,并且承诺高额的利息来借款,但实际上这笔借款没有用于投资,而是用来偿还高利贷、赌博和日常支出,这就是典型的以掩盖真实资金用途的方式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2、集资诈骗罪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若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常见的集资诈骗套路包括但不限于: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行为包括:(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诈骗行为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其中对恶意透支的认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行为,其本质都是利用他人“占小便宜”的心理以小博大,最终达到骗钱的目的。对于我们老百姓而言,一定要提高警惕,牢记“六个准则”,不轻信、不汇款、不透露、不扫码、不点击链接、不接听转接电话,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保住我们的“钱袋子”。那如果真的遇到了问题也不要惊慌,要及时报案,交由专业人士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