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99日,王某急需用钱,将自己的奔驰车一辆“典当”给寄售行。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王某将上述车辆“寄”在该寄售行,协议价格25万元,委托时间到2020119日,保管费为每月1万元,超过委托时间,车辆由寄售行处理。协议签订后,王某将车辆交寄售行,寄售行则在预扣一个月保管费后将24万元于次日转账给王某。

        到期后,王某未还款,寄售行要求王某出具借条,王某按照24万元加上结欠的保管费计算后,向寄售行出具了26万元的借条,寄售行在收到借条后将车辆归还王某。后王某未按借条承诺时间还款,因该寄售行为个体工商户,李某为该寄售行经营者,故李某诉至法院,主张以双方“典当”关系为基础,要求王某还款26万元。

法院认为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规定:“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典当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公司来经营,本案中的寄售行作为个体工商户,李某作为个人,都并不具备经营典当业务的资质。

        本案中,王某与寄售行之间的关系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协议价格”实为借款,“保管费”即为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故案涉借款本金应按照实际出借金额24万元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案涉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故法院仅支持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判决结果

        王某应向李某返还24万元本金及自20209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

首先,“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如何辨析?

        对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需要建立在对典当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分界定基础之上。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交叉在于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在本质上均属于借贷关系,只是在借贷性质和方式上存在差别。而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别,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上,典当关系的成立要求一方必须为符合《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而依法设立的典当行,而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非金融机构)

        二是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典当关系以当户的物为担保前提的,要么是动产质押,要么是房地产抵押(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续),而民间借贷并不必然要求存在担保,即使要求担保也并不限制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典当合同形式为统一格式的当票,而借款额合同并不限制合同形式。

        三是在权利义务的条件上,典当关系是一种有偿借款,是附期限、附条件的,而民间借贷并不必然是有偿借款或者要求附条件。

其次,如按照借贷合同处理,那么利息如何认定?

        关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此类案件,当事人目的是假借典当纠纷案由规避借贷高利审查,意图通过法院裁判使其高利合法化。但根据上述基本原则进行辨析后,上述类型合同应当按照借贷合同处理,那么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肯定不能直接适用,但是否必然案例中所认定无效呢?这就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案例中所述,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这就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利息条款自然也属无效,此时法院可参照LPR标准进行裁判。

        2)除此以外,如当事人只是偶发借贷关系,并非以此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此时借款合同应当是有效的,换言之,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排斥典当行可以作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主体。既然借款合同有效,自然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利率上限主张,但超出部分当然也不会得到支持。

最后,当我们在现实中遇到上述情况时该如何应对?

        1、作为借款方,我们需要先审查出借人,也就是典当行是否具有典当经营资质,凭证就是《典当经营许可证》,这是构成典当合同的大前提;

        2、关于当物,也就是所谓的押物,比如动产或房地产,如果是动产就需要交付给出借方,因为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如果是房地产就需要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这两步都没问题,典当合同就基本成立了;如果前述任意一步有问题,那么典当合同就无法成立。

        3、此外就是借贷契约,也就是当票内容上的一些具体约定,但双方约定并非无所限制,也应当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内容,作为借款人,也就是所谓的当户,可以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