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只允许在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余任何劳动法中的协议都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一)服务期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劳动者承担的服务期违约金金额具有法定限制。这里所指的"培训费用",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用人单位应当留存为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各类票据,以此为据约定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法律并未如服务期违约金一样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限制。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竞业限制违约金就不受任何限制。由于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在《劳动合同法》对其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其亦受到《民法典》的规制。《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故,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如认为违约金低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法院提高;劳动者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降低。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