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合法条可以得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本文就上述赔偿项目的主张及计算进行简要梳理、列举。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自然人身体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须的费用。一般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其中,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该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医疗费,主要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医疗费发票及付费票据;

        2、病历资料、医嘱确定的需要在院外购买的药品的购药费单据及付费凭证;

        对于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当以收款凭证的金额为准,实行差额赔偿。但对于已经由其他机构或单位报销或赔偿过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对于赔偿数额计算的时间节点,则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为准,即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误工费,受害人有工作收入是其主张误工费的前提,如受害人无法证明其在受到伤害时存在实际收入,则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但对于农民等虽然劳动,但不直接取得固定经济收入的群体而言,虽然其无法证明经济收入情况,但其本身具有劳动能力,从事劳动工作,依然存在经济性收入。因此在其受伤修养期间应认定存在误工损失。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损失。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50号,(2020)鄂10民终1217

        主张误工费,主要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病历资料;

        2. 伤残程度登记鉴定意见书;

        3. 误工期鉴定意见书;

        4. 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 

        5. 对于农民等非直接经济收入群体,可要求相应单位出具其证明材料。

        应当注意,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时,要有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可能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不被法院采纳。

三、护理费

        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具体计算为: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

        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

        在主张护理费时,主要应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 医嘱或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护理的证明;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其相应的收入证据证明(同受害人误工费收入证据);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应当提供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依据;

        3. 雇佣护工的,还应当提供护理协议、护理费发票等。

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主张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主要包括相应的车票、发票等等,但应当注意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金额以正式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其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超出普通人日常生活开支的伙食费用。

        计算标准为: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住院天数一般可以住院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出院记录等材料中载明的天数为依据。在主张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住院证明等材料。

六、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身体受到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后,赔偿义务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费用。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系数×年限;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伤残系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等级共十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90%,依次递减,十级伤残10%。存在多处伤残时,一般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1/10叠加计算。如二级伤残和四级伤残,综合系数为90%+(70%×1/10)=97%。但不同地区对于多处伤残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标准可能有着不同标准,因此,在确定附加伤残赔偿指数时,需要结合各地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如山东省多处伤残计算方法为: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2-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为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超过100%。(参照《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主张伤残赔偿金时,应当提供伤残鉴定意见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书等。

七、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年限。

        应当注意,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丧葬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限;

        同时,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总结

        遭受人身损害时,一般可以主张赔偿以上项目,但应当以各赔偿项目实际发生为主。此外,还可依据实际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损失,存在财产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赔偿项目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在计算时,相应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属性来进行选择。